来源:大江网
最近本刊接到车主反映,南昌部分停车场的停车费发票上有一项新标注:“此项收费为占道费,不含保管费”。2002年《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》出台后,一些收费停车场纷纷给车位上保险,以化解一旦车辆丢失或损坏后的赔偿风险。
最近本刊接到车主反映,南昌部分停车场的停车费发票上有一项新标注:“此项收费为占道费,不含保管费”。车主提出质疑:我们交了停车费,为什么停车场不负责安全保管?如果在停车场车辆被毁坏或丢失,责任该由谁来承担?
停车场:只收费,不保管?
刚提车不足3个月的车主余先生清早起床,高高兴兴地拎着车钥匙,准备开车上班,走到停车场,却发现自己的车从头到尾被人划了一条长长的伤痕,环顾四周,停在附近的几辆车居然都遭遇同样的伤痕。余先生找到物管,物管公司却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,车主们与小区物业因此闹得不可开交。这是不久前发生在南昌某生活小区的一幕。
车主陈小姐上周在南昌国贸大厦停车场收到一张停车发票,发票上除了“江西国贸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”的印章外,旁边还有两行红色的长条印章字样:“此项收费为占道费不含车辆保管费”。对这种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的做法,陈小姐觉得很不合理。她说:“停车场两个小时收费10元,居然还不负保管责任,这不是逃避责任嘛!”让她在停车场停车忐忑不安。
管理办法:未作明确界定?
在南昌,收费停车场究竟是否有责任保管车辆?记者走访了省市有关部门。南昌市物价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,对停车场保管费的问题,南昌市尚未出台实施细则,目前该管理细则正在制定中。停车场内开具的发票上不包括管理费的文字说明,只是该单位单方面的推卸责任。现实中,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问题,停车场和车主各执一词,具体责任由谁负?我们行政部门说了也不算,涉及财产问题,最终要由法律来裁定。
有关专家指出,现行的《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》,是今年3月1日才颁布施行的。遗憾的是该管理办法中,偏偏没有对此类收费停车场车辆损害丢失等常发纠纷作出明确界定,仅对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防火、防盗等安全防范做了提示。而在我国大多数大城市,为解决此类纠纷都有明确界定。如北京2002年7月《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》规定:“收费停车场要对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、损坏作出赔偿”。重庆2002年10月《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》规定:“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、财产损失,停车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”。广州2003年6月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》规定,“营业性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,将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赔偿额的评估,停车场必须按该赔偿额赔付车主损失”。
律师:停车场应当担责!
就法律责任而言,收费停车场能否将车辆保管关系变成场地租赁关系,从而规避丢车和车损的赔偿责任呢?
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指出,南昌的机动车停放分两类:一类为临时占道停放停车场,另一类为公共和专用停车场,并相应出台了两个地方性法规――《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》和《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》。由于停放性质不一样,管理方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。临时占道停放,收费人员不承担看护责任;但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者则有义务做好停车场防火、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。
黄律师强调,停车场形式上改变收费名目,并不能导致合同变性的结果,即由停放保管合同关系变更为场地占用有偿使用关系。尽管南昌还没有像北京、重庆、广州等地明确规定收费停车场要对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、损坏作出赔偿,但就合同责任而言,管理方“做好停车场防火、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”是法定义务。依照我国现行《合同法》,以书面方式单方排除法定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,因此违反法定义务的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。(本报记者吕宙巡实习生王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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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车场:投保可规避丢车风险
本报车市顾问潘先生认为,对于收费停车场的管理者,如何规避看管车辆的责任风险,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将停车场投保,分散停车场内车辆发生意外产生的赔偿损失。而保险公司也可根据实际偿付停车场的费用,相应调整停车场投保的保险费。
他指出:外省市早就这样做了。例如:2001年深圳万科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全国首例物业管理责任险协议,该保险包括了物业管理责任险附加停车场机动车辆盗抢、抢劫责任险。2008年上海市推出公共停车场(库)责任险,每车位投保50元即可得到年最高500万元的理赔。2002年《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》出台后,一些收费停车场纷纷给车位上保险,以化解一旦车辆丢失或损坏后的赔偿风险。
他说,车主购车后如担心自己的车辆被盗,也可给爱车购买盗抢险,一旦在停车场内发生车辆丢失或产生重大损失,首先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偿付部分费用,其次,可要求停车场作出相应赔偿。如果停车场以场地安全条件受限,如无电子监控设备、看管人员力量不足等为由推脱责任,实际该停车场在运营前就必须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,否则就是在管理没达标的情况下运营,属于管理问题。
(新民网编辑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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